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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车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

石家庄学车整理2013-10-12

投保公司状告保险公司索赔26.5万元

一审认定“超载”可拒赔 此案昨二审

一辆严重超载的送水车撞上路边停放的绿化工程车,导致送水车上两人当场死亡。当送水车所属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超载”是免赔条款为由,拒绝理赔。为此,事故车辆所属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6.5万元。昨日,这起保险拒赔引发的官司,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超载车事故后被拒赔

2011 年6月18日10时55分,在南坪快速路东行龙景立交桥路段,一辆车牌为粤BPA889、满载矿泉水瓶的中型人货车撞上一辆停放着的绿化工程车,导致人货车上两人当场死亡。据现场绿化工人介绍,被追尾的是进行南坪快速绿化提升工程的绿化工程车粤T19271,当时工程车停在快车道上,司机在距离工程车50 米处摆放了警戒墩。

车祸发生后,送水车所在的梧桐泉公司向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理赔。但太平洋保险认为,送水车司机柏某没有按规定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当时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这属于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为此,梧桐泉公司将太平洋保险告上法庭,索赔26.5万元保险费。

一审认定“超载”可拒赔

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在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为粤BPA889送水车司机柏某没有按规定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当时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一方面过错。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超载,均系导致事故的共同原因,且相互依存。

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所导致的机动车损失,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梧桐泉公司的诉讼请求。梧桐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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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时注意汽车保险免责条款

买二手车除了车况和手续外,还得注意二手车的汽车保险免责条款。王师傅就因为买二手车时没有注意汽车保险免责条款而吃了一次“亏”。一次事故后王师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因“免责条款”遭拒,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海曙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车主对“免责事项”一无所知

  去年5月28日傍晚,王师傅开着货车到萧山的一个村子,倒车进入仓库时,由于视线不清,货车尾部撞断了旁边一个建房子用的脚手架。架子倒下来,拉断了路边的高压电线。刹那间,火花连闪,导致村里多户人家的电线短路,当时有很多电视机、电脑、绣花机遭遇不同程度的损坏。

  交警认定,王师傅对事故负全责。王师傅所在运输公司赔偿了各种损失6.4万余元。几天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高压线维修费等计两万余元,至于电视机、电脑等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认为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条款里说明的内容。

  王师傅纳闷了:“保险公司没跟我说过这个属于免责事项啊,对此我是一无所知。”保险公司也承认他们确实没有向王师傅说明,因为投保时车主并非王师傅。

  车子转让,免责事项“随车走”?

  原来,这辆货车最初是宁波慈溪的徐先生所有。2009年10月,徐先生将车子转让给了王师傅。

  保险公司表示,最初投保的是徐先生,当时保险公司已经向徐先生明确说明过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上,这些免责条款也是黑体加粗显示。后来徐先生将车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也移交给了王师傅,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再次就免责条款向王师傅进行明确说明。

  而原告方王师傅一方则坚持认为,保险合同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对自己进行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法定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先生3万元。庭后,法官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车辆转让后,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原告王师傅,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当初的投保人徐先生作出的明确说明效力将及于原告。

  法官提醒:无论买车卖车,关于“免责条款”得留个神,卖车的应当提醒说明,而买车的,也应当认真读一遍保险条款,以免如本案中的王师傅一样,出了事后才知道有“免责”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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