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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车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

石家庄学车整理2013-10-12

投保公司状告保险公司索赔26.5万元

一审认定“超载”可拒赔 此案昨二审

一辆严重超载的送水车撞上路边停放的绿化工程车,导致送水车上两人当场死亡。当送水车所属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超载”是免赔条款为由,拒绝理赔。为此,事故车辆所属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6.5万元。昨日,这起保险拒赔引发的官司,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超载车事故后被拒赔

2011 年6月18日10时55分,在南坪快速路东行龙景立交桥路段,一辆车牌为粤BPA889、满载矿泉水瓶的中型人货车撞上一辆停放着的绿化工程车,导致人货车上两人当场死亡。据现场绿化工人介绍,被追尾的是进行南坪快速绿化提升工程的绿化工程车粤T19271,当时工程车停在快车道上,司机在距离工程车50 米处摆放了警戒墩。

车祸发生后,送水车所在的梧桐泉公司向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理赔。但太平洋保险认为,送水车司机柏某没有按规定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当时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这属于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为此,梧桐泉公司将太平洋保险告上法庭,索赔26.5万元保险费。

一审认定“超载”可拒赔

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在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为粤BPA889送水车司机柏某没有按规定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当时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一方面过错。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超载,均系导致事故的共同原因,且相互依存。

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所导致的机动车损失,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梧桐泉公司的诉讼请求。梧桐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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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第四十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因此,初次领证日期和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的月、日是你每年度计分的起始日,也是你每年度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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