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这是一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伤者刘先生可向人民法院选择性提起诉讼,既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公交公司和私家车司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二者只能选择一种。
乘客购票乘车,与公交公司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上述条款规定了公交公司负有保证乘客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乘客刘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乘客刘先生可依照《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选择一种对自己有利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暑期驾考高峰期间,十堰车管部门严把考试质量关,对考试中的违规行为一律进行处罚。近日,车管部门连续取消3名驾考学员考试成绩,并给予停考等相关处罚。
7月底,城区一驾校学员蒋某考完科目一出考场后,又回头对考试民警说,他的水杯忘在考场内需返回考场,蒋某返回考场后却停留了数分钟。蒋某这一行为引起细心的考试民警怀疑,考试民警随即调取考场监控录像,发现蒋某再次进入考场后,替另一名考生考试。
考试民警当即指出替考行为,起初两人还试图狡辩,但面对监控录像,两人承认了考试作弊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考试民警书面通知2人,本次考试成绩取消。
本月中旬,在科目三安全驾驶考试前,车管所考试民警在核对考生信息时,发现一名考生长相与其提供的档案资料上照片不太相符,考试民警怀疑该考生有替考嫌疑,随即对该考生进行仔细核查。
经调查,该考生承认是替其亲戚(原考生黄某)考试。
考试民警当即取消黄某考试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对黄某做出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已合格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路考成绩,并停考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