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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知多少哪些报案不全赔甚至拒赔

石家庄学车整理2013-10-12

用车买保险已成常识,但是近年来,车险理赔问题却成为不少消费者头痛的问题。面对密密麻麻的保险条款,多数消费者在条款未全部读清的情况下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殊不知,这些条款中还隐藏着一些“瑕疵”,使得消费者在发生事故后得不到100%赔偿,甚至遭到拒赔。

情况一:事故涉及附加险,未购“附加险不计免赔险”

日前,车主冯先生将车停在某办公楼路边后去办事。两个小时后,当他办完事情回来取车时,却发现车丢了。由于冯先生的车险购买了不计免赔险,原以为肯定能够获得全额赔偿。谁知,当冯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只能赔付车价的80%,理由是不计免赔险本身是附加险,只对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生效,对盗抢险等附加险无效。

原来,不计免赔险是附加险的一种,它分为两种:基本险不计免赔险,附加险不计免赔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险本身只服务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这些基本险种。对于全车盗抢险、涉水险等附加险无效。在车辆被盗后,如果想获得全额赔付的话,就一定要买附加险不计免赔险。

据介绍,车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以及新增设备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情况二:找不到责任人

车主孙先生的车停在停车场里时被刮蹭,由于发生事故时孙先生并不在现场,而肇事车辆也已经逃之夭夭。尽管事故是由别人造成的,但由于孙先生无法找到责任人,保险公司表示,这种状况属于“无法找到第三者”,不计免赔不能生效,因此只能按照70%赔付。

据记者了解,不计免赔险免责条款第四条当中指出,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不赔。也就是说如果双方事故发生后,对方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不计免赔不生效,因此不能获得全额赔付。

另外,车主还需注意,按照一些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对于这样的状况,建议车主首先保管好每次停车时的停车费收据。虽然很多收费停车场的相关规定中写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如遇到无法协商处理,车主可以诉诸法律来解决。

情况三:未年检、未年审、无牌照

因为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因此对于未年检的车辆、驾照未年审的驾驶员所开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了保险也无济于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所以,车辆按时年检,驾照按时年审都非常重要。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丢车不赔,车损不赔,即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也不生效,所有赔偿都得自己承担。

此外,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因此,到手的新车最好当天上牌,如果确实无法做到,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直到办理好各项手续。否则,新车即使买了保险也不能生效,一旦出现事故,车主只能自己掏腰包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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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车网总结:驾驶证怎么增驾?

一、申领驾驶证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一寸照片6张,

要求: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照片(矫正视力者需戴眼睛),头部约占照片长度的三分之二。

(四)增驾的,需要提供已持有的驾驶证。

二、申请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的准驾车型规定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限制规定

(一)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四)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情形: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4、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六、考试科目及相关规定

(一)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三)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3、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4、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注意事项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同时申请大型客车和牵引车,或者同时申请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科目一后,分别按照两种准驾车型各自的规定考试科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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