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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车被“选择性承保” 每家车险公司都有“黑

石家庄学车整理2013-10-12

实际上,几乎每家车险公司都有自己的“黑名单”库。不过,各家保险公司的“黑名单”并不互通,每家标准也不相同。

日前,有媒体报道,一位车主因一个投诉电话,被保险公司列入“黑名单”。实际上,保险公司的“黑名单”是各家财产险公司保证利润的方法。最常见的是由于车主出险次数太多而遭遇拒保,很多车主不知道,其实遭遇拒保的车主,已经上了保险公司的“黑名单”,被保险公司列为不优质客户而拒绝保险。

年出险超6次险企不续保

日前,浙江一辆白色广本雅阁(市场价 配置 图片)被保险公司列入黑名单。该车辆今年只出过一次车祸,当时由于赔偿问题,与保险公司产生了纠纷。为此,驾驶员曾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投诉。可能就是因为投诉,才被列入“黑名单”。“我前年出险了7次,保险公司说我超过了6次了,去年就不给我续保。”市民顾先生告诉记者,“第一年买车,小碰擦很多,保费并不很高,最多几百元,但第二年还是被拒保。”顾先生说,保险公司表示,超过6次就无法续保。

最终,顾先生辗转几家保险公司才给爱车续上了保险。“后来才知道,小碰擦没必要每次都报保险公司,不仅有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第二年上浮的保费比修车费用还要高。”

老旧车被“选择性承保”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各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呈现整体亏损,不少保险公司都提出“降赔”要求。对于出险较多的客户,保险公司设置高门槛将其剔除。对于出险3次及以上的客户,保险公司就会提高费率。所谓“黑名单”,其实也是出于公司的运营考虑。

不仅对出险多的客户拒保,一些老旧车辆也被采取“选择性”承保,比如有公司对8年以上的车辆拒保车损险,只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原因就是这些车辆的理赔概率较大。

上述业内人士说:“保险公司希望盈利,因此客户可以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可以选择客户。”他认为,这是一种商业行为。

每家公司都有“黑名单”

实际上,几乎每家车险公司都有自己的“黑名单”库。不过,各家保险公司的“黑名单”并不互通,每家标准也不相同。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透露:“行业内不少公司的标准都是,出险超过6次的都拉进"黑名单",要续保比较难。”由于目前行业有一个共通的信息平台,也就是说,一辆车每年出险的情况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询到。因此一些车主就会遇到在这家遭遇拒保,到另一家同样遭遇拒保的情况。

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保险公司在“出险6次”这个基础上附加一些其他的条件,上述浙江车辆就属于这种情况。安邦财险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我们公司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名单库,但如果我们确定车辆骗保,会将车辆拉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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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学车时发生车祸受伤要求驾校赔偿 到底赔多

到底是按侵权赔还是按消法赔,这场官司有点说头

驾校学员算不算消费者,赔偿相差一倍多

我们曾经说过一个法律问题,叫“竞合”,意指同一个事件可以用不同法律关系来打,最后产生不同结果。最近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小燕手里就有这么个案子。

两个年轻人在学车过程中遭遇车祸受了伤,那驾校到底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呢,还是应该作为经营者来赔偿消费者呢。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金额算下来,一个是各赔20多万元,一个是

各赔50多万元。相差那么大,双方当然要打官司了。

练开着教练车出车祸

车上俩学员很受伤

去年2月16日,杭州某驾校教练带学员出车时发生车祸。

教练车一头撞上了驾校旁边4S店刚刚驶出的一辆新车,当时教练车由教练驾驶。后来经交警认定,造成车祸的原因,教练车拐弯没有让直行;4S店新车,限速路上超速。所以,同等责任。

但是,这一撞,最受伤的是教练车上的两名学员,男学员,锁骨肋骨骨折,女学员盆骨和肋骨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但是,按什么法律关系来定义,应该怎么赔偿,双方协商不了、一拖再拖,不得不打起官司。

争议焦点:

学员到底是不是消费者

两学员把驾校告上了法庭,前几天滨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驾校认为,这类事故应该算侵权之诉,赔偿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侵权赔偿。

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样算下来,每人需要赔偿20余万元。

但是学员方面,魏小燕律师的主张是按照消法来打“违约之诉”。学员和驾校之间是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学员都受伤了,当然是驾校违约了,连基本安全保障义务都没尽到。

适用法律不同,赔偿项目也有很大变化,“消法”多了一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而且“残疾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也不一样。

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当地年人均消费支出的六倍至二十倍计算,“残疾补偿金”按六至十五倍计算。

这样一来,每个学员需要赔偿50多万元。

学员学车中出事故

都由教练和驾校负责

目前交通事故官司用消法来打还是用侵权法来打,在司法界是有争议的,各法院也有不同判法,而且相当部分是调解结案。

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交通事故都可以用“消法”来打,前提是受害方是不是属于消费者。

就像这个案子,魏小燕律师拿出了两个文本,一个是“浙江省机动车驾校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开头就写“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一个是“杭州市机动车驾驶
培训管理条例”,里面说到“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就此,魏小燕说,这不是很明确吗,学员就应该是“消费者”。

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不过这类案子中有一个法理倒是很确定的:学员在学车过程中,所有产生的违章或事故,由教练与驾校负责,与学员没有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时,必须有教练员陪同,与驾驶无关的人员不得上车,如果学员在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了交通事故,都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2010年有一个蛮轰动的案子,一个学员在学车时操作不当,教练车撞倒围墙压死过路小学生。最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事发时未随车指导的教练有期徒刑一年,教练所在公司与家属赔偿74.8万元。

若按不同的法律关系打官司,赔偿金额算下来,一个是各赔20多万元,一个是各赔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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