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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的“坏毛病”不要带上路

石家庄学车整理2013-11-26

 

点刹车最有效?

 

     很多教练在教学员如何控制刹车时,“点刹”是经常被提到的一个词。所谓“点刹”就是以尽量快的频率踩刹车再松开再踩再松开,如此往复。按教练的解释,这样踩刹车的作用是可以防止车轮抱死,增加对车轮的控制力,避免在紧急刹车时车辆发生失控或翻车。

 

正解:

 

     原来的汽车很少有配备ABS即刹车防抱死系统,所以,在很多驾校教练的心目中,“点刹”仍然是避免车轮抱死最有效的刹车方式。可是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ABS现在已经成了大多数车的标准配备。它的原理其实很简单,当系统发现车轮被抱死时,立即自动放松制动片,使车轮继续滚动,然后再自动刹紧,发现抱死后又立即自动放松,这样不停地刹车、放松,在1秒内可作用60至120次,相似于机械的“点刹”,却远远高于人类所能做到的每秒1至2次点刹。

 

在有了先进的电子辅助之后,人为的“点刹”自然已是多余。而由于“点刹”会不断松开刹车而延长了制动时间,这自然也会大大延长制动距离,面临紧急情况时将会非常危险。

 

低转速就加挡?

 

多问几个学员或新手,就能发现,几乎所有教练都存在这样一个误区:“车一动就换二挡,尽量早加挡”。这是一个根深蒂固的错误,却在很多驾龄挺长的老司机中成为了“真理”。他们习惯于在转速为1600rpm至1800rpm时就换挡,理由是“低转可以省油,对发动机也好”。

 

正解:

 

过去在中国,发动机和整车的工艺水平无法接受高转速和高速度的考验。而目前的发动机都是按照在较高转速下工作设计的,其材质和精度已经不需要“低转保护”。如果发动机长时间在非正常的低转工作状态下工作,内部机件的负荷和磨损自然增加。而且长期低转工作还会造成燃烧不充分从而产生积碳,发动机的自洁能力又得不到有效发挥。所以,为了您的车着想,千万不要总是低转速加挡,改为在2000rpm至3000rpm时加挡较为合理。

 

先离合后刹车?

      新学员的油离配合一般都掌握得不好,容易熄火。为了避免新学员在驾车过程中频频熄火,教练通常会让学员在碰到情况需要刹车时,先把离合踩到底,再踩刹车。哪怕只是在正常减速停车时,也都要左脚先把离合踩下去,右脚才敢往刹车踏板上放。有的人刚从驾校出来,甚至养成了左脚一直不离开离合踏板,一有情况先踩离合的坏习惯。

正解:

      先踩离合再踩刹车,要比先踩刹车后踩离合所需的制动距离长很多,特别是在车速快而情况紧急的时候,这个细微的动作就会带来更明显的差别。“先离后刹”在下坡时尤其危险。此时挂1挡或2挡,就等于运用“发动机制动”来控制车速。而如果先踩下了离合,就等于在空挡状态下滑行制动。此时就等于放弃了发动机制动,而完全依赖于制动系统,刹车皮会越来越热,如果坡度既长且陡,就极可能导致刹车失效而发生危险。

为安全走里道?

      在北京的环路上常见此景:在最里道有一辆车慢悠悠地开着,后面压着的车无论是按喇叭还是变换灯光都不能对这辆车起任何作用。这样长时间在快行线里磨蹭的根源居然也是在驾校学车时教练教的。因为“最外道总会有出口进口,情况变化最多;而在中间道,两边都会有车并线不容易兼顾。而最里面的快行线,只需要顾及右边的情况就可以了。”

正解:

      最里道通常都是快行线,长时间在快行线上慢慢开车,是令其他司机所不齿的一种行为。因为一辆车,不仅使整条快行线失去了本来的意义,还逼迫后面的司机改行其他道,进而影响到其他车道内的正常行驶秩序。开车不熟练并不至于被人鄙视,可是明知开得不熟练还要去快行线里添乱,这种行为就让人无法尊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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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学车时发生车祸受伤要求驾校赔偿 到底赔多

到底是按侵权赔还是按消法赔,这场官司有点说头

驾校学员算不算消费者,赔偿相差一倍多

我们曾经说过一个法律问题,叫“竞合”,意指同一个事件可以用不同法律关系来打,最后产生不同结果。最近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小燕手里就有这么个案子。

两个年轻人在学车过程中遭遇车祸受了伤,那驾校到底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呢,还是应该作为经营者来赔偿消费者呢。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金额算下来,一个是各赔20多万元,一个是

各赔50多万元。相差那么大,双方当然要打官司了。

练开着教练车出车祸

车上俩学员很受伤

去年2月16日,杭州某驾校教练带学员出车时发生车祸。

教练车一头撞上了驾校旁边4S店刚刚驶出的一辆新车,当时教练车由教练驾驶。后来经交警认定,造成车祸的原因,教练车拐弯没有让直行;4S店新车,限速路上超速。所以,同等责任。

但是,这一撞,最受伤的是教练车上的两名学员,男学员,锁骨肋骨骨折,女学员盆骨和肋骨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但是,按什么法律关系来定义,应该怎么赔偿,双方协商不了、一拖再拖,不得不打起官司。

争议焦点:

学员到底是不是消费者

两学员把驾校告上了法庭,前几天滨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驾校认为,这类事故应该算侵权之诉,赔偿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侵权赔偿。

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样算下来,每人需要赔偿20余万元。

但是学员方面,魏小燕律师的主张是按照消法来打“违约之诉”。学员和驾校之间是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学员都受伤了,当然是驾校违约了,连基本安全保障义务都没尽到。

适用法律不同,赔偿项目也有很大变化,“消法”多了一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而且“残疾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也不一样。

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当地年人均消费支出的六倍至二十倍计算,“残疾补偿金”按六至十五倍计算。

这样一来,每个学员需要赔偿50多万元。

学员学车中出事故

都由教练和驾校负责

目前交通事故官司用消法来打还是用侵权法来打,在司法界是有争议的,各法院也有不同判法,而且相当部分是调解结案。

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交通事故都可以用“消法”来打,前提是受害方是不是属于消费者。

就像这个案子,魏小燕律师拿出了两个文本,一个是“浙江省机动车驾校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开头就写“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一个是“杭州市机动车驾驶
培训管理条例”,里面说到“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就此,魏小燕说,这不是很明确吗,学员就应该是“消费者”。

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不过这类案子中有一个法理倒是很确定的:学员在学车过程中,所有产生的违章或事故,由教练与驾校负责,与学员没有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时,必须有教练员陪同,与驾驶无关的人员不得上车,如果学员在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了交通事故,都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2010年有一个蛮轰动的案子,一个学员在学车时操作不当,教练车撞倒围墙压死过路小学生。最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事发时未随车指导的教练有期徒刑一年,教练所在公司与家属赔偿74.8万元。

若按不同的法律关系打官司,赔偿金额算下来,一个是各赔20多万元,一个是各赔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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