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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前的检查和准备

石家庄学车整理2014-07-07

   在高速公路进口处前通常设有较宽敞的停车场和各种服务设施,专供准备进人高速公路的车辆使用。在这里,车辆必须做好进入高速公路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1.检查车摘的技术状况(图2-117)

   (1)停车前。注意:车辆各种仪表是否正常。车辆有无异常响声。车辆有无超常振动;转向有无卡滞、松旷.停车时制动是否失灵和跑偏。

   (2)停车后。检查:燃油箱内的燃油存t,是否能使用到下一个加油站.发动机的润滑油存I及有无严重漏油。冷却液的存I及有无严重漏水。风扇传送带有无损伤、风扇传送带的松紧度。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要求,清理轮胎花纹间的夹石、异物等。传动部分、悬架部分是否连接牢靠,有无松脱现象(特别是传动轴的紧固螺母、轮胎的紧固螺母)。转向系统中的传动机构连接是否牢靠,各连接铰链处是否严重松旷.电气设备中的蓄电池、起动机、灯光信号、喇叭等的工作状况,以及发动机能否迅速启动,灯光是否明亮(高速公路一般是没有路灯的),喇叭音A是否洪亮。

   2.检查汽车装载情况

   要求:载货高度、宽度、重符合要求。装载物品包捆牢靠,不得取散,不得滚落.客车不得超载。

   3.检查乘员情况

   要求:轿车驾驶员和前排座乘员系好安全带。货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位里均不得载人。客车内不准乘车人站立,不准乘车人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向车外,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

   4.准备好规定的紧急停车用标志及修车工具

   在高速公路上,因故障需要停车时,应设置停车指示标志,因此必须准备停车指示板(白天停车时用)、停车指示灯(晚上停车时用)。另外还需准备临时修车时用的工具和备件。

  5.指定好行车计划(图2-118)

   计划好行车路线,并预计车辆驶离高速公路的大概时间(长时间高速驾驶是危险的),要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休息必须驶离高速公路),了解该高速公路的基本结构形式,驶离地点的匝道形式及驶出方式,以及了解天气预报和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气候信息、路况信息,做到心中有数,早做准备。

   以上所有项目均必须在车辆进人高速公路(尤其是长路程的高速公路)之前检查和准备完毕。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驾驶员自己能解决的自己解决,无法解决的必须请交通管理部门及汽车维修点协同解决,切不可抱侥幸心理,贸然进人高速公路.

文章来源:石家庄学车网 http://www.0311xc.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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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学车时发生车祸受伤要求驾校赔偿 到底赔多

到底是按侵权赔还是按消法赔,这场官司有点说头

驾校学员算不算消费者,赔偿相差一倍多

我们曾经说过一个法律问题,叫“竞合”,意指同一个事件可以用不同法律关系来打,最后产生不同结果。最近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小燕手里就有这么个案子。

两个年轻人在学车过程中遭遇车祸受了伤,那驾校到底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呢,还是应该作为经营者来赔偿消费者呢。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金额算下来,一个是各赔20多万元,一个是

各赔50多万元。相差那么大,双方当然要打官司了。

练开着教练车出车祸

车上俩学员很受伤

去年2月16日,杭州某驾校教练带学员出车时发生车祸。

教练车一头撞上了驾校旁边4S店刚刚驶出的一辆新车,当时教练车由教练驾驶。后来经交警认定,造成车祸的原因,教练车拐弯没有让直行;4S店新车,限速路上超速。所以,同等责任。

但是,这一撞,最受伤的是教练车上的两名学员,男学员,锁骨肋骨骨折,女学员盆骨和肋骨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但是,按什么法律关系来定义,应该怎么赔偿,双方协商不了、一拖再拖,不得不打起官司。

争议焦点:

学员到底是不是消费者

两学员把驾校告上了法庭,前几天滨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驾校认为,这类事故应该算侵权之诉,赔偿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侵权赔偿。

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样算下来,每人需要赔偿20余万元。

但是学员方面,魏小燕律师的主张是按照消法来打“违约之诉”。学员和驾校之间是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学员都受伤了,当然是驾校违约了,连基本安全保障义务都没尽到。

适用法律不同,赔偿项目也有很大变化,“消法”多了一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而且“残疾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也不一样。

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当地年人均消费支出的六倍至二十倍计算,“残疾补偿金”按六至十五倍计算。

这样一来,每个学员需要赔偿50多万元。

学员学车中出事故

都由教练和驾校负责

目前交通事故官司用消法来打还是用侵权法来打,在司法界是有争议的,各法院也有不同判法,而且相当部分是调解结案。

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交通事故都可以用“消法”来打,前提是受害方是不是属于消费者。

就像这个案子,魏小燕律师拿出了两个文本,一个是“浙江省机动车驾校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开头就写“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一个是“杭州市机动车驾驶
培训管理条例”,里面说到“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就此,魏小燕说,这不是很明确吗,学员就应该是“消费者”。

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不过这类案子中有一个法理倒是很确定的:学员在学车过程中,所有产生的违章或事故,由教练与驾校负责,与学员没有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时,必须有教练员陪同,与驾驶无关的人员不得上车,如果学员在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了交通事故,都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2010年有一个蛮轰动的案子,一个学员在学车时操作不当,教练车撞倒围墙压死过路小学生。最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事发时未随车指导的教练有期徒刑一年,教练所在公司与家属赔偿74.8万元。

若按不同的法律关系打官司,赔偿金额算下来,一个是各赔20多万元,一个是各赔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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