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说:买车容易养车难。的确,在这个人均收入不高,买车养车都暴利的年代里,要成为一个车主的确不容易,所以我们要做一个精明的车主。在我们日常用车的时候其实有很多地方如果稍加注意,便可节省一大笔养车费用。下面看下7条节省贴士
1.科学合理维修爱车
汽车保养周期是指汽车保养的间隔里程或时间。保养频率高不是什么坏事,能更有效地保障车辆的各项性能。用车初期主要是正常保养,费用相对较低;当车辆使用一定年限或行驶一定里程后会进入维修期,费用就相对高一些。科学地确定各类保养作业的间隔里程,不仅能使汽车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还能使你节省保养费用和修理费用。不过在决定汽车保养周期时,应参照汽车制造厂推荐的保养周期,结合汽车自身的技术状况和实际使用条件,对保养周期要做适当的调整。对于一些定点维修经销商推荐的维修周期你可要仔细斟酌一下,毕竟经销商也是要赚钱的。一般汽车状况良好的新车,可适当延长保养周期;而汽车状况较差或使用条件恶劣的,则应适当缩短保养周期。
2.自己更换简单部件
空气过滤器和雨刷都是汽车必不可少的辅助配件,空气过滤器是空气进入发动机要经过的第一道“关卡”,其作用是过滤掉空气中的灰尘与杂质,保持流入引擎内的空气都比较洁净,而雨刷则增强了车主雨季出行的安全性。
一般汽车的空气过滤器在汽车行驶2万公里时要换一次,1万公里时进行一下检查,雨刷需要每6个月至一年更换一次。可以说,空气过滤器和雨刷是车中价格最低廉的部件了,二者的检查与更换都很简单,专门去一次维修站点浪费时间和金钱实在是不值得。
3.合理购买保险
许多车主在购买车险时,经常会购买“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即保险限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购买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投保了金额 30万元的盗抢险,若发生全损,获得的赔偿也只能是12万元。《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即被保险人只能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得到相应的补偿,而不能因为购买保险从中获取超出保险标的价值的收益。另外,不足额保险,则是投保限额低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这种情况会“按比例赔付”,仍如上例,若今年投保限额为5万元,比实际价值低7万元,在发生全损时只会赔付5万元。
4.要更换你的滤清器
要时常注意对汽车的滤清器进行清洁。不要小看它,它直接影响你的爱车耗油等情况。在汽车内燃机使用过程中,灰尘等杂质将不断混入机油中,同时空气及燃烧的废气对机油的氧化作用,会使机油逐渐产生胶质或者油泥,这不仅会加速零件的磨损,而且易造成油路堵塞。所以要定期地对汽车的滤清器进行清洁。目前大多数轿车发动机使用的是旋装式机油滤清器,这种滤清器是不可拆洗的一次性滤清器,当更换润滑油时必须同时更换机油滤清器,否则会影响润滑油的质量。更换机油及机油滤清器的周期,一般是5000公里至10000公里。滤清器有进出油口箭头标记,更换时切勿装反.
5.轮胎充气要适当
校正胎压是安全检查中最重要的一环。
胎压过低会导致不正常磨损或轮胎内部损伤胎压,过高则会使得轮胎及轮圈较易受到不平路面的冲击而变形,甚至会导致爆胎。胎压必须定期检查,除了备胎以外,其他的轮胎最少要两个星期检查一次,而胎压的检查必须是在轮胎冷却的情形下进行,否则高温会使胎压升高,量起来不准。如何判断轮胎是否处于冷却状态呢?很简单,只要停止行驶1小时以上即可,切勿以快速剧烈的方式给轮胎降温。冷胎压必须符合轮胎制造公司针对不同车辆、不同轮胎以及不同的用途所定的标准。最后别忘了经常检查一下备胎压力是否正常。
6.进口轮胎不一定是最佳选择
汽车在行驶中,实际上就交给了四个轮胎。不过在购买各种品牌的进口轮胎时,有些人难免进入购买的误区。许多消费者出于心理因素,更愿意选择原装进口的轮胎。其实,国外推出的新款轮胎对国内的用户来讲,价格过高不说,而且还不一定适用。适合国外路况的轮胎在国内可能就难有上佳表现。
7.换防冻液两年一次已足够
当天气转凉,一旦冷空气来临气温骤降,很有可能影响汽车冷却系统的正常工作。这时就要及时放掉水箱中的自来水改用防冻液。如果您的车一直在使用防冻液,则不必立刻更换。防冻液的更换周期为两年,一般防冻液的更换周期为2年~3年或是行驶3万公里~4万公里。有的防冻液存放一年后,会出现少量絮状沉淀,这种现象多半是添加剂析出造成的,不必扔掉。如果出现大量的颗粒沉淀,表明该防冻液已经变质,不能再使用了。需要提醒的是,更换防冻液前别忘清洗发动机
文章来源:石家庄学车网 http://www.0311xc.net
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六、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八、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
十、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