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13年1月1日新《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正式实施已经不足半个月的时间了,考驾照一族必然也在纠结和观望。虽然驾考新规的大原则已经确定,即科目二“五门必考”将取代电子桩加“九选三”,增加文明驾驶考试,但科目二中的细节很多驾考族还是不了解。日前,驾考新规科目二考试的具体细节也已经公布了出来,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据小编了解,参加科目二考试时,按照新规,小车学员只需要训练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等五项。新规实施后,与以往桩考和9选3要分开预约分开考试不同,“五必考”将合并为一次预约、全部考完。
“五门必考”第一个项目为“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考生进入考场后,由引车员将其带到“坡起”考试场地。考试车停放在划定的框框位置,小车必须由下往上爬。其后,分别为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和倒车入库。后面四个项目顺序可根据现实情况加以调整。五个项目必须连贯完成,中间不能出现停顿。若其中一项不合格,则需要全程返回重考。整个的考试时间虽没有限制,但必须流畅完成,否则都是一票否决。不过有相关人士表示,“五门必考”路程并不长,若驾驶熟练的司机开车通过,不足一分钟便可顺利完成。
这与目前现行的科目二考试有所不同,现行考试规则下,如科目二中“限速通过限宽门”未通过,但“坡起”和“侧方停车”已经通过,则学员将有一次只补考“限速通过限宽门”的机会,其余两项成绩有效。但新规定执行后,学员有任意一项未通过,则必须从第一项开始补考,已通过的成绩作废。
此外,小编还了解到,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变更为三年。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其中任意一次机会通过即算合格。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根据新规,驾驶准考证明在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不得超过5次;每个科目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即科目二和科目三各有10次考试机会。然而,如果第5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将作废。同时,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新申请考试的预约时间由20日缩短为10日。
此外,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则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车辆驾驶人员酒后驾驶检验与标准特别为大家介绍了酒后驾驶检验与标准,希望大家注意安全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10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307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驾驶人员 vehicle drivers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
酒精含量 alcohol concentration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3.3
饮酒驾车 drinking 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
醉酒驾车 drunk 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4 酒精含量值
4.1 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1。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行为类别 对象 临界值(mg/100ml)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 20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 80
4.2 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按标准GA307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5 检验方法
5.1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5.1.1 对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人员可检验其呼气酒精含量。呼气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5.1.2 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A307标准规定,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
5.1.3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具体步骤,按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操作要求进行。
5.2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2.1 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5.2.2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标准规定。
6 其它
6.1 嫌疑饮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
6.2 对未达到本标准4.1条规定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的具体方法、要求和评价标准,见附录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人体平衡试验
A.1 平衡试验的要求
步行回转试验和单腿直立试验应在结实、干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对年龄超过60岁、身体有缺陷影响自身平衡的人不进行此项试验。被试人员鞋后跟不应高于5cm。在试验时,试验人员与被试人员应保持1m以上距离。
A.2 步行回转试验
A.2.1 步行回转试验即被试人员沿着一条直线行走九步,边走边大声数步数(1,2,3,…9),然后转身按原样返回。试验时,分讲解和行走两个阶段进行。讲解阶段,被试人员按照脚跟对脚尖的方式站立在直线的一端,两手在身体两侧自然下垂,听试验人员的试验过程讲解。行走阶段,被试人员在得到试验人员行走指令后,开始行走。
A.2.2 试验中,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八个指标,符合二个以上的,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
1)在讲解过程中,被试人员失去平衡(失去原来的脚跟对脚尖的姿态):
2)讲解结束之前,开始行走;
3)为保持自身平衡,在行走时停下来;
4)行走时,脚跟与脚尖不能互相碰撞,至少间隔1.5cm;
5)行走时偏离直线;
6)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15cm以上):
7)失去平衡或转弯不当:
8)走错步数。
A.3 单腿直立试验
A.3.1 单腿直立试验即被试人员一只脚站立,向前提起另一只脚距地面15cm以上,脚趾向前,脚底平行地面,并大声用千位数计数(1001,1002,1003,…),持续三十秒钟。试验时,分讲解、平衡与计数两个阶段。讲解阶段,被试人员双脚同时站立,两手在身体两侧自然下垂,听试验人员的试验过程讲解。平衡与计数阶段,被试人员一只脚站立并开始计数。
A.3.2 试验中,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四个指标,符合二个以上的,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
1)在平衡时发生摇晃,前后、左右摇摆15cm以上;
2)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15cm以上;
3)为保持平衡单脚跳;
4)放下提起的脚。
以上是车辆驾驶人员酒后驾驶相关的检验方法以及评判标准,还望各位司机朋友们珍重生命,切忌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