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驾校教练教你如何纠正开车恶习
不少手动挡车型的驾驶员或是图省事或是因为新人上路不习惯于换挡,即便当车速提升到较高水平,车辆出现车速与转速不匹配的抖动时,还是维持原挡位不变。事实上这种低挡高速的做法让发动机负荷增大,对发动机的损害是极大的。有经验的老司机都表示,开车不能懒,要根据车速勤换挡。
开车中还有一个普遍的误区对发动机损害较大,那就是升挡超车。其实当挡位较高时,发动机扭力反而较小,油门反应不灵敏,达不到想要的加速效果。正确的做法是,超车提速时主动降挡。对于自动挡车型来说,当驾驶员深踏油门时,行车电脑会自动做出判断,降挡以提供足够扭力超车。但前提是驾驶员要将油门踩得足够深。
长时间处于半离合状态
一些驾驶员在开车中习惯于左脚一直踩在离合上,以为这样可以更好保持对车辆的控制,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对离合片损害极大。尤其是当车辆跑高速时,长时间的半离合状态会让离合片迅速磨损。
另外,二挡起步的做法也同样会导致离合器过早损坏。一挡起步对任何车型来说都是有益无害的。
没完全分离就换挡
平时开车时我们总可以看到,一些心急的车主在离合没踩到底时就忙着挂挡,这样不但挡位难以准确挂入,而且长期这样操作,对手动挡车型的变速箱是一种致命的损伤。自动挡车型虽然不存在踩离合换挡的问题,但不少驾驶员在车辆没有完全停下来时,就匆忙挂上P挡,变速箱同样难以承受这种车况与操作不符的情况。
马路牙子一跃而过
平常很难观察到车辆的减震器、弹簧、悬挂,但它们也是车辆的易损部件。过沟过坎时提前减速,而不要硬生生地让车辆冲过去,这不但是保证乘坐舒适性,也是对减震器、弹簧、悬挂的保护。不少车主上马路牙子时一跃而上,想显示高超的驾驶技术。其实说不定哪一次,车辆的减震或弹簧就不再配合你的操作了。
同样不超载不但提高燃油经济性,对如悬挂这样的汽车零部件也是一种爱护。
频繁操作组合开关
车辆灯光的闪射让车主自我感觉良好,殊不知,频繁开关却增加了组合开关损坏的几率。因为当开关接通的一刹那,通过开关触点的电流比平常高很多,在半接合半分开状态下打火,电火花就可能把触点烧毁。
令喷水嘴强行工作
当冬天气温低喷水嘴被冻上时,车主就不要强行喷射玻璃水。这样只会把水泵憋坏,车主可以等待车发动以后,车辆温度上来,被冻的喷水嘴冰化以后再喷水。
雨刷同样也是如此,冻上的雨刷起不到应有的清洁效果,还会损坏雨刷自身。
轮胎蹭台阶
有关轮胎的提醒已经很多,但有一点还值得注意,那就是轮胎的胎侧面最薄,因此车主上台阶或过马路牙子时要特别注意保护胎侧,在正面不碰撞的同时也不要剐蹭到侧面,侧面的碰撞比正面还要毁胎。
按住玻璃升降器不松手
很多车辆玻璃电动开关不起作用或是车窗玻璃不能升降到位,这也与日常操作的失误有关。使用电动玻璃升降器升降玻璃时,当车窗降到底或升到顶时,一定要及时松手,否则与车辆机械部件较劲,电动机自然只能自取灭亡。
拉着手制动开车
有经验的老司机表示,在控制车速时要多用挡位,及早预见,勤于换挡,少用制动。尤其是下坡时让发动机制动,偶尔辅以制动,不要踩着制动下坡,这样可以保护刹车片。
车辆起步前,千万不要忘记松手制动。带着手制动开车是最磨损制动蹄片的一种驾驶方式。
方向盘转动角度过大
因为常常使用,助力泵也是车辆上易损的部件。驾驶员在打方向时,当打到头时回一点,不要让助力泵长期处于一种绷紧的状态,将有利于延长助力泵的寿命。
以上的石家庄驾校教练教你的纠正开车恶习技巧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随机阅读二手车交易时注意汽车保险免责条款
买二手车除了车况和手续外,还得注意二手车的汽车保险免责条款。王师傅就因为买二手车时没有注意汽车保险免责条款而吃了一次“亏”。一次事故后王师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因“免责条款”遭拒,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海曙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车主对“免责事项”一无所知
去年5月28日傍晚,王师傅开着货车到萧山的一个村子,倒车进入仓库时,由于视线不清,货车尾部撞断了旁边一个建房子用的脚手架。架子倒下来,拉断了路边的高压电线。刹那间,火花连闪,导致村里多户人家的电线短路,当时有很多电视机、电脑、绣花机遭遇不同程度的损坏。
交警认定,王师傅对事故负全责。王师傅所在运输公司赔偿了各种损失6.4万余元。几天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高压线维修费等计两万余元,至于电视机、电脑等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认为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条款里说明的内容。
王师傅纳闷了:“保险公司没跟我说过这个属于免责事项啊,对此我是一无所知。”保险公司也承认他们确实没有向王师傅说明,因为投保时车主并非王师傅。
车子转让,免责事项“随车走”?
原来,这辆货车最初是宁波慈溪的徐先生所有。2009年10月,徐先生将车子转让给了王师傅。
保险公司表示,最初投保的是徐先生,当时保险公司已经向徐先生明确说明过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上,这些免责条款也是黑体加粗显示。后来徐先生将车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也移交给了王师傅,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再次就免责条款向王师傅进行明确说明。
而原告方王师傅一方则坚持认为,保险合同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对自己进行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法定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先生3万元。庭后,法官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车辆转让后,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原告王师傅,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当初的投保人徐先生作出的明确说明效力将及于原告。
法官提醒:无论买车卖车,关于“免责条款”得留个神,卖车的应当提醒说明,而买车的,也应当认真读一遍保险条款,以免如本案中的王师傅一样,出了事后才知道有“免责”这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