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服从交警指挥还是严格遵守“规则”
某单位驾驶人张某,拉领导去县城办事。通过一个交叉路口时,看到路口前方有交警查车。张某想,交警拦截做停车,不拦截就开过去。车就要接近交警了,仍未见交警的动静,张某认为大概不需要停车了,就准备加速。正在此时,交警像突然想起了什么,迅速举手做出让张某停车的手势。张某见令立即响应,急忙右转转向盘,随之踏下制动踏板,朝公路右侧紧急停车。可是车还没有来得及停稳,就听到车后一声巨响,车身随之一震,紧随巨响又是一声制动的尖叫。张某打一个冷颤,感觉情况一不妙,赶快下车查看。原来,一辆轻型摩托车,因张某车突然转向,制动过急,来不及躲闪,撞在了张某汽车的尾部。摩托车上的一个小女孩被撞出去很远,正好又被迎面驶来的一辆吉普车压在前轮下,身肉模糊,惨不妨睹。
事故处理的结果是,由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由张某单位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张某不服,通过关系去质问处理事故的负责人。张某方认为:事故是由停车引起的,而停车又是在交警指挥下的行为,难道服从交警指挥也有错?如果应该服从,那么就说明事故与交警的指挥不无关系,至少交警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处理事故的负责人说,驾驶人服从交警指挥没有一点错,交警执行公务,指挥停车,实施检查也没有错。但作为一名驾驶人,总该知道停车有停车的规矩吧?交警让你停车,你是否按照规矩停车了?一句话,把张某方给问哑了。
这场事故给我们的启示:驾驶人在行驶途中,不能因为服从交警指挥(甚和更高权威的指挥),就轻易放弃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近日,豪车相碰理赔成困难屡见不鲜,正是需要新规出台的时候。中国保监会昨日新出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此次车险新规完善了保险事项,集中体现了三大亮点。
中国保监会8日出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通过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促进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拟订更加科学合理,承保理赔服务更加规范标准。总体来看,此次改革方案体现了三大亮点:强化消费者利益保障、突出市场化改革方向、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强化消费者利益保障
随着我国商业车险市场不断地发展、完善,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存在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等各种问题。尤其是去年以来,广大公众对车险合同中“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不合理条款的质疑一直不断,车险改革已是势在必行。可以看到,在此次出台的车险新规中,广大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得到了回应。
专家表示,这些细化的规定和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行为,在保险合同的具体技术层面对近年来公众关注的具体热点争议问题给出合理反馈和制度安排,在维护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努力。
差异化产品费率形成机制
此次车险新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差异化。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的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同时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以打破单一模式,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要,但同时采用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实行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方面为车险产品创新提供了制度基础,能更好满足市场多元化的保险需求,促进市场从单纯的价格竞争向以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核心的竞争方式转型。另一方面通过设定较严格的独立开发条件,鼓励经营稳健、财力状况良好的公司开发个性化产品及扩展责任,更好满足社会对商业车险保险保障的需要。
改革稳健推进,防范行业风险
从此次改革方案看,稳健是一个贯穿始终的因素。为防止车险恶性竞争情况重现,改革采取循序渐进的推进方式,对保险公司的自定费率,监管部门将根据综合成本率和偿付能力水平进行动态监管。
通知规定,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 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通知建立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
专家表示,这些明确的规定,从源头上确保了只有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才能调整保险责任和条款费率,防止了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