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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年龄与驾驶安全

石家庄学车整理2013-09-29
  达到法定学车年龄的学员,年龄越小,心理活动越简单,动作越灵活,思维越活跃,记忆力越强,所以在规定的年龄范围内,一般越年轻学习进步越快,接受能力越强,但由于年青而不稳重,怕吃苦,意志力弱,往往存在一暴十寒的波动性,反之.年龄越大则与之相反。体力随着年龄而变化.通常在25-30岁时为最佳时期,过后则逐渐下降。(选驾校,还是石家庄驾校网好)

  判断能力也随着年龄而变化,但与体力的变化不同.在体力下降时期,它却仍在增长。年轻的驾驶人员虽然反应敏捷,眼疾手快,但是判断情况经验不足,“初生牛犊不怕虎”,常常喜欢冒险行车,超速抢行.在交叉路口或弯道上也高速行驶,因此容易肇事.少年体力不足,判断能力更差,所以不允许未成年人驾车。30岁以后,人的身体各部分机能基本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加强,能够抑制自己一时的冲动,因此,发生事故就较少。50岁以后.身体各部分机能逐步衰退,在紧急情况下反应迟钝,不能迅速采取措施,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事故率也就偏高了:

  据考证老年驾驶人员的生理机能衰退的表现为:

  一是视力下降。在光线较暗的地方.40岁以上的驾驶人员就会感到观察吃力,眼睛容易疲劳。因光照射而晕眩的恢复时间.青年人较快,一般为2—3秒,而超过55岁时则需10秒。二是反应迟钝。对千变万化的道路情况做出判断并指令手、脚操纵机件,这方面老年人比青年人差得多。三是容易疲劳。年纪大,体质变弱,工作一段时间后容易

  疲劳.且恢复也慢,尤其是夜间行车更为突出。因此,对青年驾驶人员应加强安全教育.而对老年驾驶人员,则要使之认识自己的身体条件,控制合理的时速和车距,以便能有充足的时间处理突发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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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 无辜受伤乘客该向哪方索赔

去年11月,我乘坐的公交车与一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次事故导致我腰椎骨折,住院治疗花去一大笔医药费。我多次找到公交公司,要求他们承担我的医药费,但公交公司不愿与我协商,理由是交警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由私家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我向私家车司机要医药费。我找到私家车司机,他又说他没有撞到我,没有理由承担我的医药费。请问我该向哪方要求赔偿,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这是一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伤者刘先生可向人民法院选择性提起诉讼,既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公交公司和私家车司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二者只能选择一种。

  乘客购票乘车,与公交公司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上述条款规定了公交公司负有保证乘客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乘客刘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乘客刘先生可依照《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选择一种对自己有利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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