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现今还有很多法规已经被忽视了,大家对于交通法规重要性的认识是什么呢?交通法规对于规范驾驶环境,维持交通安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交通法规重要性不能被忽视。
很多人对交通法规里的一些法规不以为然,导致交通法规重要性在人们的意识中淡化,现在行车时也不按照这些交通法规来执行,造成交通的混乱。那哪些法规容易让大家忽略呢,下面就来看看这些被忽略的法规产生的问题吧!
不久之前,交管部门对“闯黄灯”进行了专项治理,明确了“闯黄灯”属于违法行为,其实这并不是一时提出的法令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有明确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因此交管部门提醒驾驶人,车辆在黄灯亮时,如未越过停止线应在停止线外等候。许多车主认为“闯黄灯”很难判定,有时车速较快,在黄灯出现时根本来不及制动,只能“闯灯”而去。实际上,我们在看待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更多地把它当作一种行车道德来理解。在我们接近路口的时候,应该适当降低车速,并把脚从油门踏板移至制动踏板,以防突然出现的危险。而很多时候“闯黄灯”根本就是我们有意为之。在发生“闯黄灯”的时候你扪心自问,是否是图一时侥幸希望在红灯之前通过路口呢?所谓的车速快来不及刹车不过是自己为自己找的借口而已。只要我们在行车时时刻注意交通道德,“闯黄灯”的事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路边停车需谨慎。开车出行,除了行车时要遵章守纪外,停车也不能有丝毫的懈怠。稍有不慎就会在车窗上发现协管留下的小纸条。认清标识、合理停车是我们大家都应该遵守和注意的。在有明确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的标志或标线前切勿违反要求停车。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消防队门前30m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4m的窄桥、桥梁、陡坡、隧道50m以内不得停车。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另外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路边停车应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此外,在施划有停车位的路边停车时,应确保按照行驶方向顺向停车,并且停车入位,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交通法规是一定要遵守的,国家规定的法规都是一定有用意的,对保证大家的身体安全有很大帮助,所以大家不要忽略那些法规,有时法规也是起到大作用的。交通法规重要性就不要小编再说了吧!它的重要性是不可替代的,同时也是规范驾车环境的一个准则!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立法修订工作小组在市交警支队举行听证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与上位法抵触或重复的29条规定,新增15条规定。意见稿中规定,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12分的,在路上执勤4小时可折抵1分;行人或非机动车违法,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自愿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1小时,可不予处罚。
考驾照作弊
3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许可
17位听证代表到会16位,大多数听证代表对于新增的人性化管理措施、以及今年昆明交通新状况规范管理的条款,都没有提出质疑或修改意见。这些条款包括以下几条。
一、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满12分的,向交警部门申请参加维护交通秩序(主要是路上执勤)活动的,每执勤4小时可减少记分1分。
二、机动车有3次以上违法记录,交警部门告知后,车主、使用人、管理人没有接受处理并交纳罚款的,交警可扣留车辆,直至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才能领回车辆。
三、施工车辆或渣土车的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3次以上违法记录的,交警可扣留车辆,对驾驶员处以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
四、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参加交警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和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32小时。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驾驶技能学习期间饮酒后驾车的,已通过的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同时取消该次学习资格。在驾照考试中作弊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已通过的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同时取消该次考试资格,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五、驾驶摩托车从事非法客运,由交警部门收缴车辆,对驾驶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对于非法拼装、改装或者从事非法客运的非机动车,扣留后一律收缴。
代表建议:
校车司机不应有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听证人员对以下新增规定,同意其主要条款,但对于其中一部分与现实情况明显差异的内容,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此次听证会的决策发言人、市交警支队法制处刘副处长对起草依据进行了解释。
一、校车在车门上要喷涂核载人数,车前车后喷涂校车字样,要按照营运车辆的检车周期对校车进行安检,并且,校车要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投入使用。使用年限到达8年及以上的车辆不能作为校车。校车驾驶员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而且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且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数位听证代表都对以上规定中“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提出异议,他们认为,驾驶校车的人,根本不能有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在这方面应该严格审查。
二、电动自行车不登记、不挂牌、不带行驶证;骑车人未满16周岁的,或使用假牌假证的;涉嫌盗抢、以及到达报废标准的,交警都可以扣留。30日内当事人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来历证明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位代表对以上规定中的骑行电动自行车必须达到16周岁的规定,提出将标准降到14周岁的建议。对此,决策发言人指出:在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中,已经对此有明确规定,而且《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也列入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一类立法项目,5月28日听证后,正在报批,很快就可以公布实施。
三、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安检,超过3个检验周期仍未检验的机动车,交警部门将公告机动车号牌停止使用。
多位代表提出,3个检验周期太长了,这样姑息很可能带来车辆的使用隐患,应该规定为“超过2个周期不检车拿到检验合格证”,就停止使用车辆号牌。
除了以上内容外,这次的修订稿中,还有一些与驾驶人息息相关,但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有一个接受过程的条款。比如,条例新增了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仅造成人员受伤,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不涉及刑事犯罪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均可以由双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协商。这一条款对财产损失并没有限定数额,对于伤情也由受伤人员自我感觉,这种援引民法“平等”及“自愿协商”原则的新条款,确实会起到事故双方方便、快捷、合理地解决纠纷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比如,双方保险不齐全、当事人素质不高等,都可能使纠纷一时难以自愿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