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能及时提供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的。
2、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指出后驾驶人能按规定放置的。
3、未随车携带保险标志,但经现场调查证实机动车已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
4、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5、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6、除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客运车辆外,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电话,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7、驾驶机动车辆超过道路限速值10公里以内的。
8、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脱落的。
9、机动车在车行道、人行道以外的地方停放,且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
10、客车拆除后排座位的。
根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补证业务。
申请时应提交机动车驾驶人和代理人的身一份一证明、驾驶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本人填写的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有固定格式,到户籍地县(市)、区交巡警大队申请补证业务时会提供样本,不需要登报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