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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也是一种境界

石家庄学车整理2014-02-14
 我是一个有车族的新手。每次LP座我的车,总对我说:“你开车能不能慢一些,我座着不舒服!”、“你驾驶技术不行,怎么开车跟出租车司机似的到处乱窜”、“我前两天座一个老司机的车子,人家开了十几年车了,比你慢多了,你怎么这么牛”等等之类的话。我总是一开始听,一会儿不知不觉就又快了~~         其实这不只是我一个人的驾驶习惯。我朋友也是一个新手,他比我还狠。每次他家LD座他的车,都大声惊呼“完了完了,这回完了~~~”。我座他的车也觉得有点吓得慌,他的原则是“只允许他超别人,看不得别人超他”,厉害~~         很多人都说,新手开车越开越快,老手开车越开越慢。我认为,快与慢主要是一种心态的反映:一是新手自知手艺不高,怕开慢了被人骂;二是对交通事故的危害缺乏深刻的感性认识,三是现在城市道路越来越拥挤,着急回家总想开快;四是有了新车后,总觉自己买的车是最好的,不甘落于其它车后,有攀比心态。以上原因,导致新手开车的时候自然就想尽可能的快一点。         而老手开车的境界已经完全不同,不会在开车的时候一味求快。车子对于他而言,是再平凡不过的代步工具,数十年如一日的驾驶心得,使他面对各种情况游刃有余,宠辱不惊,该快则快,该慢则慢。所以说,新手开车快是“心快”,老手开车慢是“心慢”,两者都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快与慢。         开车求快是追求激情人们的一种本能,超车、飚车的感觉的确是爽,但其危害也是非常巨大的。车毕竟是一种代步工具,在安全与激情之间权衡,除了不怕死的大哥大(大姐大),没有几个人会弃安全而求爽。在中国目前和将来的一段时间里,车子越来越多,路上行人也非常多,而我们的道路和交通管理水平相对有些滞后。         我以前的观点:“特别是在目前中国开车,一个好的汽车司机“猎人”,不仅是自己开车不出事,更重要的是如何躲开相当一部分的私家车“马路杀手”、特权车(特别是军车)、出租车、摩托车、大客与大货等高危车群和乱穿马路行人的“绝地追击”,如果您不能很好地做到“暗箭袭来”,那么最好买一台安全一点的车”。现在再加上一个更重要的——开车一定要求“慢”,而不是求“快”。所以在多数情况下大家只有牺牲激情求安全。         于是多数老手开车求慢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在碰到复杂路况,如会车、人车混杂、交通路口、郊区没有隔离带的路上,都应当尽量地慢一点,给自己多留一些反应的时间,是许多老手自然的选择。当然,也有少部分老手如公交、大巴、的士司机和一些快车“油子”,也会不择手段的求快,所以他们往往在开车人中间口碑甚差。         诚如一位车友所说:开车的时候慢一点,给自己多留一点时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之下让自己悠闲一点,悠闲地欣赏一下音乐,未尝不是一件乐事。这种时候,慢不仅是一种修养,也是一种享受。         在此,寄语喜欢开快车的车友们——如我自己:保持良好的心态,多存一份淡泊于心底,常留一份宁静给自己,始终保持一种平和、平静、平常的心态。常怀律己之心,常存敬畏之念,时时做到把“慢”字牢记心中,自觉抵制开赌气车、疲劳车,做到警钟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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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问

  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六、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八、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

  十、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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