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车祸官司近半拿不到赔偿
社会救助体系是一道兜底的“安全网”,合肥这道“安全网”牢靠不牢靠?合肥市政协历时5个月,兵分五路,对合肥市社会救助体系的诸多方面进行调研,近日一份长达5万字的调研报告出炉,相关建议将提交市政协常委会审议。数据显示,合肥市的低保已经“十连增”,但是增速仍然跟不上收入的增速,加上物价增长,低保户相对而言越发贫困。合肥市政协建议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及物价上涨联动机制。
法律援助多县区仅一人一桌
合肥市现有市和县区两级法律援助中心10家,法律援助工作站216个,但多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仍停留在“一人一桌”状态。
问卷调查中,在回答“您认为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存在哪些不足”时,有50.8%的调查对象认为“救助覆盖面较窄”。此外,合肥市现行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不仅低于先发地区,也低于省内其他城市。有的案件甚至维持不了办案交通成本,严重挫伤律师积极性。
政协建议: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调整经费保障方式,并参考市场价格,建立合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司法救助官司打完赔偿难拿
2010年,合肥市每年拿出50万元,建立了市级涉法涉诉信访暨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 2013年上半年,合肥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37件,涉案总金额5487.21万元。审理交通事故案件2819件,涉案总金额24302.46万元,共执行完毕1517件,占审结案件的53.81%。
上述数据意味着,自2010年以来可能有250多个家庭因刑事受害,1300多个家庭因交通事故得不到及时赔偿而陷入困境。
此外,救助资金一般都在3万元以下,效果有限。同时还存在救助不及时的问题,从提出申请到获得救助,需要几个月甚至半年以上时间。
政协建议:加大司法救助资金投入,由政法部门统一掌管使用,做到审判、执行和救助相统一。
医疗救助未实现同城同等待遇
2012年,合肥市人社局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900.6万元,共救助9972人;合肥市各级民政部门共发放医疗救助金约为1.05亿元,救助超过31万人次。
但合肥市将各城区的医保业务工作划到人社部门,各县(市)的医保业务工作还留在民政部门,导致在实施医疗救助时衔接不顺。目前全市范围内城乡医疗救助标准还不一致,未能实现“同城同等待遇”。
此外,在肥的安徽省立医院、安医大一附院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没有加入,据不完全统计,合肥市医疗救助对象在上述医院就诊人数约占医疗救助总人次的20%。
政协建议:整合现有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变现有多部门管理为“三保合一”,交由一个政府部门管理,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最低保障十次提标仍相对偏低
数据显示,2013年5月份,合肥保障对象49846人。被救助对象每月享受到的救助金额集中在500元以下。现行救助标准很难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虽然合肥市城市低保经过10次提标,但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均为下降。
也就是说,合肥市现在的低保对象相对来说更加贫困了。此外,合肥市四县一市农村和城镇的低保水平还有明显差异,在五保供养方面,目前大部分养老院管护人员不足、工资待遇偏低是一个突出而普遍的问题。
政协建议:在不断深化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指数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社会救助标准与人均收入、消费支出、最低工资标准、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
昨日场考首考,合格率50.51%; 理论考合格率较首考上升,也仅为42.83%——
新驾考到底有多难,哪些环节容易“卡”住考生?
考官为考生支招:理论考要理解书本资料;倒库考试停顿不能超2秒,要注意看后视镜。
一、关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期限的新规定
科目一考试合格以后,车辆管理所将为学员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学员凭此证明参加科目二、科目三的训练和考试,原来规定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为2年。为使学员有更充足的时间参加驾驶培训和考试,123号令规定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延长至3年。123号令实施后,本着从宽、便民原则,对2013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13年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由2年也调整为3年。
二、关于学员预约考试次数的新规定
为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合理利用考试资源,防止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123号令规定:一是三个科目按顺序分别预约考试,每个科目预约后可以考试一次、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二是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各不得超过五次(即:各有十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学员需要重新从科目一开始考试。三是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必须在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直接申请补考,之前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成绩有效。需要提醒的是,学员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1天取消预约。对没有提前按规定取消预约的视为没有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
三、关于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是否计算问题
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在五次预约限制次数中。123号令实施后,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各有五次预约考试的机会。
四、关于123号令实施前已报名但未完成考试的学员按何标准考试问题
123号令实施前已合格的考试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对于2013年1月1日之前,学员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2013年1月1日以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再参加桩考或者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