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道
单向单车道没得选,只有一条道可以通行,顺着车流走即可;借用对向车道超车时,要慎之又慎。单向两车道的国道和城市道路,优先选择左道,因为右边车道经常有行人、自行车以及停站的公交车,除非要变道,否则不去跟他们凑热闹。不过,单向两车道的快速路和高速路,则优先靠右道行驶,因为你是新手,还在积累驾驶经验的阶段,速度不快,在左道会成为“路障”,被其他车辆欺负。不仅如此,高速路右道的右边还有一条应急车道,万一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躲避——左道可没有如此待遇。假如是单向三车道以上的大马路,建议靠中间行驶,不仅不会惹来快车非议,而且不受行人和自行车干扰;此外,中间车道还有视野开阔,车速不慢,变线容易等其他车道所没有的优点。
并线
恐怕没有比并线更让新手恐慌的事情了,并线那一时刻,似乎所有旁车都看自己不顺眼——后车不爽,因为你阻挡;旁车不让,因为你太犹豫。马路上,经常可以看到新手老是想并,又并不过去。美国、德国直行车辆或主动让行,但中国极少,中国驾驶员似乎都特别急,似乎喜欢“欺负”新手,因为当年自己也是被欺负过来的。
并线第一要诀是提前选道,你要明确知道自己行进的路线和方向,提前变到你需要的路线上。不要临到头了,才一口气变两条甚至三条道,不说别人,就是笔者,看到这种车,也会生气,早干嘛去了?
第二是要爽利,后车和旁车最怕犹犹豫豫的车辆。通常,后车看到前车打转向灯,会点一脚刹车,等前车变线完马上超车,但此时前车没并过去,反而速度降下来甚至停下来,那就悲剧了,轻刹变重刹,搞不好还会追尾。旁车看到你打灯并线,也会点脚刹车,留出位置,但这位置不会很大,假如你稍犹豫,两车距离就会很近,此时就不能怪旁车鸣笛闪灯了。
第三是要拿得准。并线最忌冒进,要拿准速度、距离、时间。比如,并线时,你的速度不能比旁车慢,距离最好能看到后车车灯或者前保险杠,并线时间要短,要一气呵成。并线时,优先找速度和加速度比你慢的车来并,如公交车、货车、卡车等。
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六、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八、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
十、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