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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驾考新规 驾校单方面加价违约

石家庄学车整理2013-09-11

驾考新规施行,学员考证难度增大,为保证学员顺利通过驾照考试,驾校经营成本增加,一些驾校趁机中途加价。对此,市消委会昨日发布典型消费案件点评,指出驾校中途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否则单方面乱加价是违约行为。

路考加收300元住宿费

去年2月,吴先生以4300元学费在某驾校报考驾照。在今年1月长途路考前,驾校要求每学员加收300元住宿费,理由是“驾照新规实施,难度增大、学车成本增加”,否则就不安排路考。

吴先生在报名时,已特意要求驾校在合同的补充事项上加上“从报名到拿驾照,中途不收任何费用”的明确约定,因此,吴先生拒绝加费。

驾校单方面加价违约

对此,市消委会副秘书长邹杰认为,吴先生与驾校签订的服务合同,已约定了驾照培训的内容、费用等重要事项,且明确驾校“中途不收任何费用”的承诺。按照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驾校作为驾驶技术培训服务的提供方,依法有按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价格、违约责任等全面履行自己义务的法律责任,而吴先生有要求驾校按约定的驾校培训项目、费用等提供服务的权利。换句话说,驾校不能以新规实施、成本增加等理由单方面提出加价,否则可视为驾校违约。

邹杰提醒,消费者与驾校签订的服务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培训和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学车时间、车型、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保障自己的权益,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律师说法】

经消费者同意可加价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傅竹林律师表示,驾校培训中途是否允许涨价,关键要看驾校与消费者达成的合同、协议或文字就有关“收费事项”的约定。

如果合同无约定“服务加价情形及标准”的,驾校则不能中途以任何理由加收费用,应按既定的培训内容、费用等标准履行合同,否则驾校单方中途加价的相关做法,属合同违约行为,消费者根据《合同法》规定有权要求驾校继续提供培训服务或主张赔偿。

不过,他指出中途加价并非不可能。按《合同法》规定,驾校中途加价,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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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串通涨价将重罚

近日,针对有消费者反映河北省衡水市部分驾校串通其他驾校,以“衡水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名义,试图统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扰乱正常市场价格秩序问题,衡水市物价局和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对全市驾校经营者发出提醒告诫函,提醒他们,如果串通涨价,扰乱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将会受到严惩。

提醒告诫函列举了若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价格(收费)政策:《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的价格垄断协议”、“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禁止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衡水市物价局和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对驾校经营者价格行为发出告诫:责令各相关驾校及“协会”立即停止涨价或串通行为,撤销与价格有关的签约内容,将收费标准自觉恢复到此次上调前的价格水平,且近期内不得上调培训价格;各驾校要认真落实收费公示等明码标价工作,在经营场所或收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标准等,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驾校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教学大纲》培训,禁止减时漏训,严禁不按规定或承诺提供服务而收费;物价部门将继续深入调查,如发现驾校或“协会”串通涨价的确凿证据,将依法对组织者和参与者处罚;所有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必须严格守法经营,严格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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