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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问

石家庄学车整理2013-08-28

  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六、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八、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

  十、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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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牌传言导致车主叫苦 车价涨难提车

本报记者 赵路

杭州“限牌”传言仍在发酵。尽管相关部门紧急辟谣,但不能否认的是,借此东风,杭州大部分车商重新过上了好日子。买车排队、车价回涨、甚至加价加配置,一些久违的车市现象重出江湖,并引发了连锁反应。近日,本报“汽车路路通”维权热线,就接到了这么几桩事情——

约定时间到了

车却没了影

“说好的车呢?”上周四,杭州人张先生找到了记者。电话里,张先生怒气冲冲,说话声音高八度。原来,6月初,张先生在杭州城北某4S店,订了一辆合资品牌轿车,并签下了购车合同。合同写明,新车的实付价格为11.3万元。销售员答应张先生,新车最迟于6月下旬交付。

早已付清订车款的张先生盼星星、盼月亮,可他一直没等来4S店的通知。6月中旬,杭州传出了即将限牌的消息。冷清了许久的车市,瞬间热闹起来。许多原本门可罗雀的4S店,一时人满为患。这下,张先生急起来了——万一限牌,我的车还没拿到,怎么办?他多次打电话给销售顾问,可每每得到的答复都是,车还在路上。眼见时间到了6月底,新车连个影都没看到,张先生火气一下子上来了:这不欺负人嘛!于是,他一个电话打给了“汽车路路通”。

无独有偶,杭州还有一些准车主,也碰到了类似的事情。6月10日,刘小姐购买了一辆合资品牌轿车。那时,限牌传闻还没出来,4S店满口答应,一周内交车。可20天过去了,刘小姐的新车还没等来。问4S店,对方支支吾吾,一会说车已经发出了,一会又改口说车还在厂里,弄得刘小姐气不打一处来。“恐怕,我是被人插队抢先了吧!”刘小姐推测。

本报协调

4S店答应15天内交车

接到投诉后,记者立刻帮忙联系上了4S店。“这辆车,确实不好意思。”在张先生买车的4S店,销售主管谢先生告诉告诉记者,张先生买的车,本来就很热销。而且他要的这款,又是最俏的“白车漆、黑内饰”。“排队要这车的人,本来就很多。可厂家的发车速度,却是有限的,各家4S店都在抢。”言下之意就是,张先生没拿到的车,4S店也很无奈。

事实果真如此吗?张先生的一句话,点醒了很多人。这两天,他又去4S店逛了一圈,发现自己买的车已经涨价了。“我买的时候,只要11.3万元,可现在,要11.5万元,涨了2000多元。我合同签了,价格也动不了了。别人买车,4S店就可以多赚钱,你懂的……”

刘小姐这里,情况也差不多。她买车的时候,这辆车只要13.8万,优惠6000多元。现在,优惠总数还是6000元,不过其中的3000元变成了装潢。对于4S店来说,显然更倾向于送3000元装潢,而不是直接优惠3000元。

在本报的协调下,两家4S店都答应,尽快交车,时间大约为15天左右。“不过,时间上也不能打包票的。万一出现什么状况,你们也要理解。”4S店负责人欲言又止。

谁占主动

关键看购车合同怎么签

事情算是暂时解决了,可这几起投诉,给我们的教训却不少。记者了解到,无论是张先生,还是刘小姐,他们与4S店签订的购车合同里,都没有写明具体的交车时间。比如张先生,他的购车合同里只有“车到交付”字样,而刘小姐的购车合同,压根没提交车的时间问题。所谓的“月底前交车”、“一周内交车”等,都是销售员口头答应的。这下问题就来了——一旦4S店无法及时交车,准车主有理也说不清了。

限牌传言也成了4S店“跳票”的另一个推手。据了解,传闻一出现,杭城的车价纷纷回涨。此前,车市正处淡季,4S店们想尽办法提升销量,价格也很实在。限牌传言一来,销量猛增,供需关系立即逆转,同样一辆车,后来的赚钱更多,一些4S店就开始打起小算盘了。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签订购车合同时,合同的文本,多数是由4S店拟定的。例如,完整的购车合同,对于交车时间是有约定的。如果4S店无法及时交车,就会受到惩罚。可合同到了消费者手里,这一条往往消失不见了。如果签了字,自然对消费者不利。“扳回来的办法也有,就是消费者要求,在备注中增加交车时间的条款。不过,由于之前车市处于淡季,交车都比较快,这一条多数被忽略了。”

记者也了解到,由于车市一下子紧俏起来,准车主们对于交车时间,也再次重视起来了。杭州一家4S店,甚至在购车合同中注明:如果无法按照规定时间交车,由4S店每天补偿消费者两升汽油。这也不失为一种缓解矛盾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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