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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问

石家庄学车整理2013-08-28

  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六、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八、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

  十、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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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不教的知识:不罚也别“闯黄灯”

  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交规已经开始实施,其中关于闯黄灯扣分的规定也是饱受质疑。虽然公安部近日表示闯黄灯暂不处罚,但是从相关规定的力度来看,未来对于交通违法的惩罚只会越来越严。

  

  虽然关于误闯黄灯会被扣分的担忧随着公安部的解释暂时化解,不过针对国人多年遗留下来的“闯黄灯”陋习,我们真的应该自我反省一下,毕竟抢一秒危险多十分,身边因为闯黄灯造成的事故也不在少数。面对亮起的黄灯,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 切勿急加速

  

  很多朋友养成了一个坏习惯,信号灯变黄就加油,争取可以抢一下。先不说抢黄灯是否被罚,单从安全角度考虑这种方法也是不可取的。正确的方法是通过路口时降低车速,脚放在刹车上,黄灯亮起时踩下刹车,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将车停下。

  ● 到达路口前观察后车车距

  

  为了保证安全,不光是前车跟车距离要注意,自己后方的车距也要注意。当通过路口时,随时可能制动,此时应当从后视镜观察后车离自己的距离是否安全,如果距离过近可以采用降速滑行,轻点刹车的方法提前示意后车减速,以免发生危险。

  ● 判断刹车距离

  如果黄灯亮起时,我们距离黄灯停车线较远,此时应当保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迅速制动。如果我们离停止线很近,完全无法将车停下来,应当通过路口时将车速降下来,并且尽可能的将车停住,即便过线也不会受到处罚。

  

  说到刹车距离,很多朋友抱怨新规欠考虑,很多时候黄灯根本无法将车停下,不少网友也做了一些测试来证明某些情况下黄灯停确实存在难度。我们也模拟遇黄灯后紧急制动的场景,为大家提供一个参考数据。

  从实验结果看,60km/h的时速下,15m的距离可以将车停下,考虑到黄灯时驾驶员需要一些反应时间,因此实际操作中距离也许更长一些,如果此时距离路口较近,这个制动距离恐怕无法避免处罚。如果我们养成路口减速的习惯,将车降速滑行至50km/h甚至更低的时速,即便反应时间有延迟,应该也可以在数米内将车停下,大大减少了过线的概率,因此降低车速是最有效的避免闯黄灯的唯一办法。

  除此之外,绿灯状态下通过路口时也应当特别注意。

  ● 保持安全车距

  

  

  首先我们在行车中,要时刻保持一个相对安全的车距,在通过路口之前更要特别注意。拉开足够的车距可以免前车突然制动造成追尾,同时遇到突发状况也给自己争取了一些反应时间。

  究竟什么样的距离算是安全距离呢,大家可以参考自己的车速而定,时速是多少公里,就保持多少米的车距即可。如车速50km/h,我们可以保持50m的车距。

  ● 降低车速

  

  人们常说十次事故九次快,往往车速降低,很多事故可以避免。城市道路限速大多在60-70km/h左右,我们应当在到达路口之前降低车速,并且将脚放在制动踏板上备用,观察前车及其周围情况,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可以做出及时反映。

  ● 观察辅助参考灯

  虽然信号灯突然变为黄灯使得很多司机措手不及,不过一些情况下,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其他辅助信号灯来预判黄灯出现的时间的。比如个别路口信号灯采用数字计时的方式,或是进度条的显示方式,我们都可以通过显示上的变化来预判信号灯是否即将变化。

  

  另外有些信号灯的设置会在绿变黄之前绿灯闪烁数秒,或是信号灯旁的行人或自行车信号灯率先闪烁或变黄变红,都是机动车信号灯即将变化的前奏,因此利用辅助提示灯光来判断本方向机动车信号灯的变化也是我们要具备的行车技巧。

  ● 远离大型车辆

  

  尽量不跟在公交车,货车等大型车辆的后面。即便跟随它们也应当保持足够的距离,以免视线受到阻碍,无法及时观察信号灯或是路面状况,面对突发情况容易发生危险。

  总结:

  任何事情都有他的两面性,我们在质疑新规合理性的同时也不可否认一个现实,那就是新规公布后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大家都会在路口减速且不再抢黄灯,驾驶员都是尽可能的在黄灯亮起后停住而不是尽可能的越过,这是一件好事情,细微的改变可能正是新规带来的积极的方面,也是无论规则如何调整我们应当坚持的正确做法。

  处罚可能并不是新规的目的,罚与不罚并非重点,重点在于我们每位行驶在路上的人们应当要重视黄灯,养成安全意识。在种种质疑声中公安部已经表示闯黄灯暂不处罚,大家可以解除心中某些纠结的疑惑,但是这并不代表着黄灯再回归到曾经“摆设”的状态。未来相关法律法规一定会逐渐从严,我们还是希望广大车友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遇到黄灯停一停,如果能借助史上最严但不够完美的新规真正改变我们道路环境,改变常年养成的陋习,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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