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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串通涨价将重罚

石家庄学车整理2013-09-11

近日,针对有消费者反映河北省衡水市部分驾校串通其他驾校,以“衡水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名义,试图统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扰乱正常市场价格秩序问题,衡水市物价局和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对全市驾校经营者发出提醒告诫函,提醒他们,如果串通涨价,扰乱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将会受到严惩。

提醒告诫函列举了若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价格(收费)政策:《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的价格垄断协议”、“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禁止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衡水市物价局和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对驾校经营者价格行为发出告诫:责令各相关驾校及“协会”立即停止涨价或串通行为,撤销与价格有关的签约内容,将收费标准自觉恢复到此次上调前的价格水平,且近期内不得上调培训价格;各驾校要认真落实收费公示等明码标价工作,在经营场所或收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标准等,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驾校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教学大纲》培训,禁止减时漏训,严禁不按规定或承诺提供服务而收费;物价部门将继续深入调查,如发现驾校或“协会”串通涨价的确凿证据,将依法对组织者和参与者处罚;所有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必须严格守法经营,严格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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