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地点:辽宁省沈阳市
案发缘由:大学生报警称,有人以办理驾驶证为名诈骗
通过制作驾校的假印章、假收据,并且在高校中发展“熟人代理”,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专门对辽宁省沈阳市的高校学生实施诈骗。近日,沈阳警方将这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截至目前,已经有107人被骗,涉案价值达30余万元。
高校里发展“代理”
2012年2月以来,沈阳市沈河区相继发生多起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的诈骗案件,受害人均为沈阳某高校学生。
受害学生王某称,2012年2月他通过一名自称是沈阳某驾驶学校校长的男子,办理了学车手续,也拿到了驾校的收据,但王某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没有参加过任何培训和考试,其他受害学生也都因此被骗取钱财。
随后,办案民警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张某,2013年3月11日,警方将张某抓获。
经审查,张某系吉林省长春市人,今年35岁,曾是沈阳一家驾校的合作伙伴。张某与这家驾校解除合作关系后,开始冒充这家驾校负责人在沈阳市铁西区勋业路开办驾校骗取学费。此后,张某私自制作了“诚安驾校”的假印章、假收据,开始冒充诚安驾校校长在铁西区沈辽路开办驾校骗取学费。
警方向记者介绍,为了大肆敛财,张某将作案目标瞄向了在校大学生。在沈阳市所有高校门前,张某以低于市场价格、快速办理驾照为诱饵张贴驾校招生广告,同时在每个大学发展一名“代理”,利用“代理”帮其招收学员,每招一个学生给“代理”提成400元至500元好处费。
由于张某发展的“代理”一般都为在校教师或学生,属于“熟人”介绍,加上诱人的条件,许多大学生被骗,纷纷打电话与张某联络。张某便冒充驾校校长,先开车陪这些学生去体检,再开车送学生回学校,途中收取每名学生3400元学费,当场开具发票后让学生们回去等参加考试的通知。
抓住学生心理行骗
据张某交代,从2011年到2013年期间,他以这种手段骗取学生学费,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几乎沈阳所有大学里的学生都被骗过。
办案民警赵雪松表示,从目前来看,警方已经核实到有107名大学生被骗,这些大学生遍布沈阳各地,其中沈河区8人、铁西区29人、沈北新区9人、经济开发区40人,涉案价值至少达到30余万元。目前,和平区、皇姑区的被骗大学生仍在核实当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考驾照已经是很普遍的事,许多驾校也亮出许多优惠政策招揽大学生学员。但一些冒牌的、没有合法资质的驾校也抓住了这个机会,以极其诱人的条件在高校里打广告,又委托学生、教师帮其招收学员,而想学车的在校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看见诱人的条件很容易上当受骗。”办案民警梁涛向记者分析,暑假即将来临,许多大学生都想趁假期学车,在报名时走正规渠道,避开一些所谓的“快速办理、轻松拿照”的广告才能避免上当受骗。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部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以规范裁判尺度、明确裁判依据。
“人车分离”车主也担责
问: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多有分离的情形,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司法解释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形,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
套牌车将加重连带责任
问: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醉驾酿车祸交强险先赔
问:醉驾、毒驾造成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答: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发生事故后,往往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获得赔偿,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司法解释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强险的功能为依据,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规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发挥了交强险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权人承担了最终的赔偿责任,制裁了侵权行为。
交强险赔付先于商业险
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如果并存时如何赔偿?
答:司法解释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两者在此范围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促使投保义务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性发展。